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的创新创业学分,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两部分,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创新部分
1.科技创新活动及成果:指参加各级大学生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2.实践类活动: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等;
3.学科竞赛及文体活动: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参加院级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书法、摄影等)和体育比赛活动;
4.论文情况:指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专业特色:各专业根据专业特色制定的特殊项目。
(二)创业部分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由各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临床医学专业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转年即将毕业的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院系)进行协助审核,相关部门需做好基础数据生成、审核、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网上系统提交个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作为附件上传;
2.学分认定:各负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
3.毕业审核:各负责单位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毕业学分审核。教务处进行毕业学分复核。
第九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全球正规十大网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第十条 各负责单位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单位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