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全球正规十大网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市教委。
第七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