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便于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两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为: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办理因公、因私签证;
12.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三、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应用于银行账户管理、税收征管、计划统计、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车辆管理等方面。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四、学校一般只提供两证副本复印件。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两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领用两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如需借用副本原件的还需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日期;
2.申请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例如:办理因公出国签证的,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办理车辆购置的,需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办理大型仪器手续的,需经设备处审核等);
4.校长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发放。
五、两证管理权在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年检和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