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3-12 浏览次数: 247

 
      一、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鉴定销毁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二、编制销毁清册。由相关部门及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作为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注: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三、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经学校分管校长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一)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