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建设是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与前提,是营造良好科技环境、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日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了2019年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情况,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通报批评,与此同时,科学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关注!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梳理。科学技术处对上述文章进行了摘录整理,希望广大科研人员引以为戒,充分认清科研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诚信意识,践行诚信要求,遵循学术规范。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超范围列支。主要包括:在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和用品、办公家具;在材料费中列支通用的办公用品、维修费;专家咨询费中列支论文答辩费、学生论文装订费等;会议费中列支研究生暑期培训会议费;结余经费列支课程研修班报名费。
2.预算调剂未履行审批手续。
3.结题决算与账面支出不符。
4.燃料动力费列支依据不充分。简单地按照项目预算足额提取,按照固定比例计提,按照人头均摊;或按照某项目当年收到拨款占该课题组当年收到总拨款的百分比进行分摊。
5.随意调账且依据不充分。10%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周期内部因其他项目结题不合理、超支或无预算而调入科学基金项目列支;或者临近项目结题前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而随意从其他项目调入列支。
6.超预算列支设备费。
7.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渠道不一致。未做到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一类:学术造假。
1.伪造。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认定的要点是由小同行专家仔细地审看科学实验的原始记录与已发表论文的一致性。一般地,不能简单地以相关试验不能重复为依据确定造假。
2.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事实上,大多数造假都是通过篡改等来实现的。和“伪造”相类似,判定“篡改”行为,核对研究的原始记录是判定的要点。此外,使用专业的电子工具审看电子文本,特别是审看图表数据的修饰过程等可以成为辅助的手段。
3.买卖和代写论文。是使用委托撰写或购买论文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判定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其要点是由专业人员对买受论文者进行问询、要求其提供并核对原始实验记录等。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学术经历等信息,以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该类案件的认定要点是核实举报来源信息后,再有针对性核实其档案、信息等即可判定。
第二类:学术剽窃
6.文字抄袭。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判定的要点有:(1)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拥有这些科研成果。(2)行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致谢等。(3)这种使用是大量而明显的,数量的多少和明显的程度可以参照领域、专业的一般标准,由委员会集体做出判断。(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7.交流剽窃。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此类不端行为认定较难,有否较多的第三者旁证可能是判定的要害。
8.评议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议过程当中, 包括审稿、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直接吸纳和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以上行为属于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引发往往由于被评审人的举报。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指控者参加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被评议人学术思想进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1)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2)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的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 。(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式。此类不端行为的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在提交科研成果时,大量使用复制性工作而未以任何方式如实申明。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10.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和处理、报告实验数据时,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匿、舍弃,以免这些数据可能生成他们所不希望的实验结果。认定的要点是确认科学实验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是未被完整使用,且这种不完整使用影响了研究的结果并使特定人员受益。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当中故意地、明显地不引用本领域代表性重要事实和重要文献。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认定学术不端的要点。
12.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
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此类不端行为的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按要求披露利益关联方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此类不端行为判定的要点是揭示其所发布的内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观表述之间的差距。
第五类:学术侵权
14.侵犯署名权。(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该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为获得发表或资助等的便利,挂名领域内资深专家或其他人员。(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正确地排序相关作者。(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经常表现为科研人员把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整理发表,署上工作调动后现单位的名称;还可表现为盗用其他无关单位名称投稿,以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的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的利益。以上判定的要点是科研成果署名是否按照成果各相关方的实际贡献如实署名。
15.侵犯知情权。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判定的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明确而充分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产生不良后果。
16. 侵犯隐私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将研究中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未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个人隐私。判定的要点是确认被指控人在受试者个人隐私泄露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
17. 侵犯科研合约。(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做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以上不端行为认定要点是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相关的科研过程。
18.滥用学术权力。(1)在学术评议过程,利用个人的学术权力,违背学术民主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议结果。(2)在学术评议过程中接受请托、游说和打招呼等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滥用学术权力行为往往呈现隐蔽和间接作用的特征,认定困难。建议严格核对相关评议既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议过程的程序性的瑕疵往往与学术权利人不端行为有关。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学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违背上述要求,未通过伦理审查而开展科学研究的,均属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的要点是检查其是否拥有合规的伦理审查意见书。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必须按照伦理审查通过的实验方案、知情同意内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样本管理措施等严格执行。一些科学研究虽然通过了合规的伦理审查,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不遵照伦理审查意见执行,可判定为科研不端,其要点是对照伦理审查档案资料检查其执行情况。
(科学技术处)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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