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介绍
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异地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垫付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负责归集材料并填报表格后向所属分中心申请报销。
二、政策简述
(一)概念
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十三种。
(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经办流程
由参保单位收集相关材料并填报表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分中心申请报销。
四、经办要件
1.费用收据联(加盖医院现金收讫章);
2.与收据相对应的明细清单;
3.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4.必要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病历、情况说明等)。
五、填报表单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津社保医支字106号)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津社保医支字105-1号)一式两份;
以上所有表格均要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六、办理时间
按照分中心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底翘尾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将同一人的不同门特病种的收据分开申报。
附件: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