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检查费
1.费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销凭证联)及明细;
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
1.费用收据及明细
2.术后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
3.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需要在术后诊断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自然流产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药物流产的需要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费用收据及明细
2.处方底联
3.相关检查报告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诊断证明
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生育及计划生育住院费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销凭证联)
2.费用总明细(汇总明细)
3.出院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限异地分娩)
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单独申报生育津贴
(一)生育分娩的:
1.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
2.外地生育服务证(或证明)复印件(非天津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人员需要提供此项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复印件(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需要提供此件)
6.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时需要提供)(注明手术名称,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
(二)终止妊娠的:
1.术后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时需要提供,注明手术名称,包括自然流产,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章)
3.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非天津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人员需要提供此件)或由天津计生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申报生育保险各项费用应填写以下表格
1.生育申报封面(贴于申报档案资料袋外部正面)
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盖章)
3.《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一式一份/每人次
4.《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5号)一式一份/每人次
5.《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申报检查费、住院费用此表)一式一份/每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