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库〔2012〕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市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银行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我市自2003年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睡眠卡”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纳入目录规定的强制结算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保留转账结算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 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公务报销行为。各部门要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为契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要求单位业务人员申请报销时,除应提供消费发票外,还应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的,一律视同使用现金结算。
(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单位指导,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单位及下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使单位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准确理解公务卡制度政策,熟悉公务卡使用方法及安全用卡事项,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形成公务消费主动用卡的氛围。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为切实推进公务卡结算长效机制,保障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的预算单位,对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本区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doc
2012年9月12日
(此文主动公开)
────────────────────────────────────
抄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
────────────────────────────────────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 月12 日印发
────────────────────────────────────